硬核战争疫情:厦门海关14项措施,苏州海关20项措施
硬核战争疫情:厦门海关14项措施,苏州海关20项措施
厦门海关和苏州海关也分别出台了14条和20条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近日,深圳海关发布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20条措施,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日前,为支持关区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共同应对疫情对外贸进出口产生的不利影响,厦门海关和苏州海关也分别出台了14条和20条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厦门海关
厦门海关援建企业“防疫稳外贸”14项措施
为落实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支持关区外贸企业恢复生产和生产,共同应对疫情对外贸进出口的不利影响,并制定以下措施协助防疫工作。
充分保证防控物资快速清关
1、扩大绿色通关通道:
在现有的进口防疫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将相应的生产原材料和设备纳入专用通道,以便在到达后立即进行检查;高浓度消毒剂等危险化学品消毒产品和生产原料,只进行包装和标识检验,并根据进口商的质量安全声明进行快速评审和放行。
2、实施税收优惠措施:
及时办理捐赠物资、扩大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疫苗、药品和防治所需医疗器械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对进口的防疫物资不加征关税规定范围内的传染病;对已征收的,及时办理免税、退税手续。
3、简化特殊货物的通关手续:
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与治疗、预防、诊断有关的特殊物品,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放行,免予卫生检疫批准。
全面推进民生物资优先供应
4、保障民生物资快速进口
支持食品农产品进口,加快入境检疫审批;全力保障肉类、水产品、水果等涉及民生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优先实施控制和检验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优先安排检验,迅速完成合格评定;支持消费品进口,对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产品并附有进口方质量安全声明的进口消费,免予实验室检测。
5、调整滞纳金免征范围
进口货物起征日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起征日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明或补办减免税手续的,自许可证或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缴滞纳金。
6、延长企业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纳税凭证,延期至2月24日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不按规定征收;1月份申报的汇总纳税申报文件延期至2月24日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全力支持关区企业复工生产
7、支持保税企业复工生产
延长手册(账册)核销期限。因疫情影响,手册(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根据复工生产的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深加工结转和内销税申报业务因防疫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不按违规处理。扩大对加保税担保自由贸易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免除企业担保。
8、支持扩大粮食和农产品出口
对复工生产的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踪指导,帮助其提高自查自纠能力,开拓国外市场,为保鲜蔬菜等重点季节性产品的出口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他们降低物流成本和损失。
9、加强对中国外贸措施的预警
密切关注和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食品、动植物产品、路线、人员等出口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加强分析判断,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的研究和扶持,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10、助力相关研发企业发展
进一步发挥厦门生物材料专项服务平台作用,为相关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研发、试剂生产等领域提供一站式便捷的通关服务。
11、扩大被认证企业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有资质的老企业,开展一对一回访,积极了解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协调机制的适用范围将从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一般性的防疫认证企业。
优化海关服务水平
12、实行“不开会审批”
集中发布“多证合一”、“全程在线操作”和“手持操作”,多渠道、全方位指导企业在线办理海关业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复工生产企业可以先通过特快专递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然后补齐相关材料;情节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减免滞纳金。
13、开展网上审计降低对企业的影响
开展“网络审计”和“隐形审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快递等方式沟通、报送材料,减少现场审计(审计)的频率,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审计)的,暂停审核(审计)程序。
14、实施容错机制
企业违反规定的,应当谨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涉及防疫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缴案件押金,不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苏州海关
支持苏州地区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和南京海关、江苏、苏州的部署,积极做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防控工作,全力支持苏州外贸平稳健康发展。新增20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1、 加快进口防疫物资检验放行,打赢防疫战争
各通关点设置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验收窗口和绿色通道。发布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验收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操作指南。海关应当立即受理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登记或者备案。
2、进出口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消毒剂、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各种运输方式进口的防疫物资、旅客携带和邮寄的,将及时核查放行,实现防疫物资清运零延误。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登记放行,再办理相关手续。
3、进口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捐赠物资时,按照受赠人的规定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新冠状病毒感染的地方。紧急情况下,可办理货物登记放行,并补办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4、与防疫证明有关的医疗物资,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先行放行,然后补发。肺炎疫苗、血液制品和治疗用试剂等特殊物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诊断,可凭一级药监部门或省级新冠状病毒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发布。优化境外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暂停捐赠医疗器械注册,对未经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证明在中国注册/注册的捐赠医疗器械,迅速放行。
开展海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不符合”操作
5、进出口货物报关、舱单申报及运输方式、加工贸易手册的建立、变更、验证申报等海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综合在线服务平台,通过海关打印原产地证书。
6、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计算机,中国电子口岸主页进入“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或手机(张尚海关)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在防疫期间,建议有登记备案需求的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完毕,海关进行网上核查,协助企业完善备案信息,并在疫情发生后交有关材料。
7、推广电子申报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不需要海关监管的文件;可以由海关自行查询的文件,只要求提供文件名称和编号;证明/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出具的文件,只要求对持有的文件进行申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原件。
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8、推迟防疫期间和进口货物滞纳金起征日的纳税期限。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纳税申报汇总表,企业可以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汇总表的电子支付;对于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牌日期间的纳税证明,税款的缴纳可以顺延至复征日后15日;有关进口货物的滞纳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滞纳金征收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征收之日起计算顺延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宣布复工之日。
9、鼓励企业采用关税担保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为通关和税收业务提供担保,进一步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0、减少对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符合条件、积极披露涉税违法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和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或者单位主动披露并被海关给予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继续免除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无问题的外贸企业的起重、转移、仓储费用。
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11、进口货物实行“两步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两步申报”方式向苏州地区各海关营业网点申报进口货物。对于选择这种模式的企业来说,第一步是只提交9份申报信息,然后就可以提货。第二步是在指定的时间内完全声明其他声明项。
12、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实行“两级准入”。第一阶段准入,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退出入境;第二阶段准入,在货物入境后实施,涉及非高危货物和风险可控的检疫监管货物的检验,在货物入境后实施“合格入境”监管端口释放。
13、实行“事前检查、事后检查”的检查监督模式。部分进口矿产品实行“先放行后检验”的监管模式;对风险可控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和进口食品化妆品,允许移到符合检验检疫条件的指定或认可地点(进口食品除外以及海关总署规定必须留验的化妆品)。
简化业务流程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发展
14、简化和规范加工贸易操作流程,在手册中设置(变更)一次性申报,取消备案数据库申报;在账簿中设置(变更)一次性申报,取消商品合并关系申报;在对外加工中设置(变更)一次性申报,取消对外加工收发货记录;深加工时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以前的申请和收发货记录;剩余材料结转一次申报,不重新收取风险保证金;内销税一次性申报统一时间限制国内销售税申报;优化非价格设备监管,简化放松管制程序;创新监管低值辅助材料纳入保税材料统一管理。
15、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公告精神,因防疫、复工等原因造成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台账)逾期的,凭企业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指示,可优先办理新手(账号)簿的延期手续或建立手续。
16、在防疫期间,对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需要在海关备案或境外推荐登记前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暂停现场审核,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承诺符合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信用证承诺,办理备案或境外推荐登记手续。
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进出口的具体措施
17、充分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综保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保税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等新兴业态,扩大实施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18、加强对自贸协定原产地优惠政策的指导,提供案例分析服务,优化产品备案和签证手续,帮助企业享受原产地优惠关税,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9、围绕重点行业开展对外技术贸易措施调查研究,对重点企业的技术贸易措施进行监测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新的国际市场。
落实企业问题清理机制,尽快缓解企业进出口问题
20、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可在“企业问题清查系统”网页版和微信版(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中完成一键登记和自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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